海陵区文教局规范教育收费十项规定
一、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学校收费必须经物价部门批准,按时接受物价部门的收费年审,凭证收费。不得自立项目收费,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收费。严格规范捐资助学行为。
二、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时要规范使用票据,原则上实行一人一票,坚决杜绝收费不开票行为。
三、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通过各种名目的分班在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以外加收费用。
四、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实行“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规定。
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擅自挪用学杂费和代办费。坚决抵制有关部门对学校或通过学校对学生的搭车收费和乱摊派行为。
六、严格执行代办费管理规定。除教材、练习册、簿本、电教费、新生入学体检费和学生校外活动费外,其他费用不得在代办费中列支。学校要向学生(家长)公布代办费收支情况,按时结算,如需补收,须经物价部门审核同意。
七、学校不得自行统一组织学生购买任何形式的教辅材料、报刊杂志、专题教育材料、复习资料、习题集以及其他学习用品。
八、学生校服坚持学生自愿购买的原则,实行招标采购。学校不得代办学生保险。
九、中学毕业班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周六上午开设的辅导课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中小学各年级不得收取延时费。
十、严格执行收费申报制度。各学校在收费前,须向局计财科提交书面申请,局计财科对照收费政策审核,经局纪委批准后,方可实施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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